分類
它主要分為兩種。
1、純電動汽車用蓄電池
2. 燃料電池,專用于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測試標準:IEC 62660-2
熱測試
執行該測試以表征細胞對高溫環境的反應。
a) 將電池的 SOC 調整為 BEV 應用的 100%,HEV 應用的 80%。
b) 在室溫下穩定的電池應放置在重力或循環空氣對流烘箱中。烘箱溫度應以 5K/min 的速度升至 130℃±2K。在停止測試之前,電池應在此溫度下保持 30 分鐘。
注意——如有必要,為防止變形,電池在測試期間可以以不違反測試目的的方式進行維護。防止變形的方式應代表電池系統和電池組內的電芯。
溫度循環
進行該測試以通過交替暴露在低溫和高溫環境下以引起電池組件的膨脹和收縮來表征電池的熱耐久性。
a) 將電池的 SOC 調整為 BEV 應用的 100%,HEV 應用的 80%。
b) 按照 ISO 16750-4 進行溫度循環,如表 4 所示,超低工作溫度應為電池制造商規定的 -40℃或Tmin ,最高工作溫度應為 85℃或Tmax由電池制造商規定細胞制造商。按規定執行 30 個測試循環。
測試標準:UL1642-2015第17條
電池應在重力對流或循環空氣烘箱中加熱,初始溫度為 20±5℃(68±9℉)。烤箱的溫度以每分鐘 5±2℃(9±3.6℉)的速度升高到 130±2℃(266±3.6℉)并保持 10 分鐘。樣品應回到室溫(20±5℃),然后進行檢查。對于設定溫度高于 100℃(212℉)的電池,調節溫度應從制造商最高規定溫度的 130±2℃(266±3.6℉)提高到 30±2℃(86±3.6℉)。對于鋰金屬化學電池,調節溫度應提高到最高 170±2℃(338±3.6℉)。
測試標準:UL 1642-2015 第 18 條
溫度循環測試
a) 在 30 分鐘內將腔室溫度提高到 70±3℃(158±5℉)并保持該溫度 4 小時。
b) 在 30 分鐘內將腔室溫度降至 20±3℃(68±5℉),并保持該溫度 2 小時。
c) 在 30 分鐘內將腔室溫度降至 -40±3℃(-40±5℉),并保持該溫度 4 小時。
d) 在 30 分鐘內將腔室溫度提高到 20±3℃(68±5℉)。
e) 再重復該序列 9 個循環。
f) 第 10 次循環后,在 20±5℃(68±9℉)的溫度下將電池存放至少 24 小時,然后再進行檢查。